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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的避税筹划技巧及案例 输出PDF 打印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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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istrator   
2007-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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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的避税筹划技巧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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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照税法说纳税
[案例一百二十七]
    珠海世峰纺织品进出口公司1996年申报退税的出口的有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但该公司从未到退税机关办理过《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针对这一情况,在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1996年度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面料100万美元,转售给一服务厂进行加工,作价1000万人民币,     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转售的面料未申报纳税,也未到退税机关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该公司从服装厂购回复出口的服装,并取得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购进金额1300万元,税额221万元, 已申报并退税117万元。
[案例解析]:
    根据现行退税政策规定,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售额与出口货物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在应退税额中进行抵扣。而该公司未按照规定执行,在转售进口料件时未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对转售料件部分的税款,既未在应退税额中扣除,也未向征税机关申报纳税,造成该公司多退税款。
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销售进口料件的应交税款
=1300×9%-1000×9%=27万元
多退税额=实际已退税额-应退税额
=1300×9%-27=90万元
[处理意见]:
⑴从该公司申报的未退税款中抵扣多退税款,不足部分限期由该公司补缴入库;
⑵对多退税部分,按税款所属期间计算加收滞纳金;
⑶要求该公司今后进料加工转售时,必须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案例一百二十八]
    南辉服装厂于1997年5月销售一批服装给深圳舟红外贸进出口公司, 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专用缴款书”,服装数量为10万件,金额共500万元。由于该厂为新成立的企业,     供货数量如此之大引起了税务机关的注意。经税务人员实地检查,该厂的生产设备还未到,这批货物为非自产货物。该厂有关人员称,由于设备不能按时生产,供货合同已签,只能到广东采用购服装,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共计6份,合计进货金额480万元,税额81.6万元。
[案例解析]:
    根据有关规定,生产企业销售非产货物不得开具“专用缴款书”,对骗税案多发地区购进的纺织品、电子产品等出口货物需发函调查核实。征税机关按规定未予开具“专用缴款书”,并发函至供货方的征税机关进行函证,供货方的征税机关回函核实所查证的6份专用发票属“大头小尾”行为, 可以认定该批货物的交易是骗税行为。
[处理意见]:
    该案件的性质是通过“大头小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成立生产企业为名,通过申请开具“专用缴款书”骗取出口退税。此案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未发生,但“大头小尾”的发票已经开具,应移交检查机关进行查处。



最近更新 ( 2007-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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